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乡**村**组,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路**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吉A****9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西官房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一无名路交口处由东向南转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津M****8的灰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左侧后部相撞,事故发生后郑某某驾车逃逸。后其行驶至津沽公路与聚英路交口处由西向南右转时驶入对向车道,其所驾车辆前部与李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冀R****0的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警到场处理事故并于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郑某某查获。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郑某某承担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经采集血样并由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元、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均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强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