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选煤厂职工,住淮北市相山区**矿**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陈**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号轿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凤凰山路交叉口处时,撞到停在路口的等待信号灯的被害人陶某某驾驶的的皖F*****号轿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2019年5月21日经集体研究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郑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陶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谢某某、刘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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