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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号,现住东平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子郑某乙,在105国道**街道粮所路段由南向北逆行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崔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崔某某受伤住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6mg/100ml,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某、郑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和崔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崔某某53000元,崔某某谅解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等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伟

检察官:李雪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940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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