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村**排,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6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鲁******小型普通客车沿东营市垦利区政府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政府南路**处掉头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鲁******小型轿车损坏。事故后,郑某某赔偿刘某某财产损失,取得谅解。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2.62mg/100ml。
2020年4月16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比德文牌电驱动四轮车沿东营市垦利区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南侧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32mg/100ml。经东营市康元司法鉴定所鉴定,比德文牌电驱动四轮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莉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资料光盘3份,附加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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