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94********,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和平路45号门前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曹某某骑行的摩拜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某、曹睿知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检验: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7±5.0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认定,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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