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济南市槐荫区**花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街道**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美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美里西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郑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1.7±10.2mg/100ml,达到醉酒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人口信息查询、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时郑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超过180mg/100ml,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检察官助理:吕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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