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晚间,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鲁******从莱阳市河东小区回御花园小区,21时50分许该沿文昌路由北南行至**小区**附近,发现前方龙门路路口有交警执勤检查酒驾,该为逃避检查试图驶入领秀城小区遂跨越车道强行转弯,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要逆行时被民警拦截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3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10月26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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