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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号院**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0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附近由西向东行驶,为逃避交警检查,右转弯行驶至**加油站弃车逃跑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70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危险驾驶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柏林一大队出具的执法记录视频和天网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3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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