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本田牌小轿车,行驶至应县杏寨乡河疃村北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兰喜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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