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甲煤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住**小区**号。2019年5月15日,因嫖娼被沁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五羊牌125型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沁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永红煤矿大门口路段时,撞至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E****2号宝骏牌轿车右侧。经鉴定,郑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7mg/100ml,达到了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勘查光盘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 ,关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增强
检察官助理:石瑾瑾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侯审于*甲煤矿**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4页、1-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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