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65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现住平顶山市**区**乡**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朋友在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乐福小区对面一饭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DW**号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华区湛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青路口西侧时与杨某某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豫DP**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杨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郑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后经许昌建安司法所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63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52号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郑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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