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20时45分, 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证已注销)、醉酒 (经鉴定:郑某某的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3.94mg/100ml) 后驾驶粤S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南行K45(东莞市**镇)路段,车头与同一车道前方由邱某某驾驶的粤S7****小型轿车的车尾发生碰撞,倒车车尾碰撞后方由苏某某所驾驶的粤S4****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尾,之后又往前开,车头再次碰撞粤S7****小车车尾, 粤S7****小车车车头碰撞由王某某驾驶的粤S2****临时号牌小客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无责任。事后郑某某赔偿了邱某某、苏某某,得到邱某某、苏某某的谅解。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716****;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01863****。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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