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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遂溪县**镇**村**号,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1时39分,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静宁路从康宁路往富虹上游城方向行驶,行经静宁路赤坎水库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是151mg/100ml。为了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经出示《警察证》后口头传唤郑某某,将其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后将其带回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郑某某的血液检验结果为,从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送检以郑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4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粤G*****号牌小型轿车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可以证实郑某某被查获时处于驾驶粤G*****号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可证实犯罪现场的情况;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单可以证实郑某某在道路上驾驶粤G*****号牌小型轿车时为醉酒状态;被告人郑某某对以上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可与其它证据材料形成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扬仕

检察官助理:杨吉汗

2020年7月23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地址为广东省麻章区**路。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 《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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