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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2020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饶平县饶平大道从新城区客运站往龙眼城村方向行驶,途经饶平县自然资源局门前路段被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黄冈中队设卡中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郑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84.4mg/100ml。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莹娜

                                               检察官助理 郑丹妮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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