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身份证号码:45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桂JE***号丰田小汽车行驶至贺州市八步区八达中路市妇幼保健院门前时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郑某某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含量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荣凡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贺州市八步区**村**组**号住所
2.案卷材料1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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