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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9号小型轿车,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大道路段与颜某某驾驶的粤S****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郑某某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珂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于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房,联系电话1384978****;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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