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蒙G*****小型轿车行驶至开鲁县郦景花园小区南门时,被疫情检查人员发现并报警。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检测: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8.2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继忠
附: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小区**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800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