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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组,因涉嫌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搭载唐某某,沿成都市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鸦红路由龙腾大道向斑大路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驾车行至斑竹园鸦红路“金宝宝幼儿园”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曾某某发生碰撞后车辆侧翻,致曾某某、唐某某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5.3mg/100ml;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郑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文露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8247****);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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