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现住吉林省敦化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8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0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9时许,在敦化市敦青线1公里处,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吉HU****轿车与迟某某驾驶的吉HG****号捷达轿车相撞,造成捷达轿车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当场对被告人郑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8mg/100ml。经吉林天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3.8627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件单、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领车通知书;
(二)被害人迟某某的陈述;
(三)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吉林天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六)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敦化市**镇**村;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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