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44.26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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