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20〕Z18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零时20分,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经潮阳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书证物证;

2.​ 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鉴定意见;

4.​ 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升

2020年720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