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雅迪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行驶至溧阳市埭头镇埭中路晓光蔬果超市门口处时,被溧阳市公安局值勤民警当场查获。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认定,送检的郑振国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8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