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无锡市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2018年11月30日因打架斗殴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苏BE****小型轿车自常熟市**宅基**号出发,由西向东沿通港快速路行驶至S38常合高速常熟收费站时,被设卡检查民警查获,当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对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12.6mg/100ml。经鉴定,被查获时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郑某某主动供述其饮酒后驾车的事实,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人口信息基本查询、机动车行驶轨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飞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江阴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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