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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1********,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组(户籍地邳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省道250与邳州市官湖镇复兴东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官湖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郑某某供述;

3.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8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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