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街道**路**号附**号**室。2020年9月15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晚上九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赣C******小型轿车行驶至上高县**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1.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晓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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