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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住任丘市******2012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任丘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2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冀******小型客车在任丘市裕华路燕春楼路口与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隔离护栏损坏。经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1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朵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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