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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郑某某于200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涞源县人民法院以(2009)涞刑初字第*-***号判决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H****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唐县**路**路至**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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