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8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公民身份号码13080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办理。2021年1月14日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5时许,胡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凌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寿王坟镇**商场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无驾驶资格被告人郑某某所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经司法医学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1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驾驶摩托车资格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文侠

                                               检察官助理 于大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