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4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小区**栋**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0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南警务站外延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117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