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6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住赞皇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涉嫌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赞皇县槐河路与健康街交叉口处时与赵某某驾驶的冀A*****小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5.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证明、赞皇县公安局许亭乡派出所证明、赞皇县**村民委员会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教育管理考核表、协议书;
3、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
4、证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因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自愿接受交警大队的十日教育管理考核。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乡**村;
2.公安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教育管理考核表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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