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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1198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村**路**号,住户籍地。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准驾车型Cl,驾驶证号1301811986********)醉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照号为冀A*****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自东向西沿辛集市境内的西小线行驶至24公里+100米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孙某某(准驾车型Cl,驾驶证号1301811987********)驾驶的车牌照号为冀A*****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时,与孙某某的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4月7日,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76mg/lOOmL。2020年4月22日,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认定结论为,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送达回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受害人陈述: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机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赔偿受损车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建辉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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