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80********,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8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H6213J号小型轿车在**镇北道口行驶被**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定量结果为286.3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孔艳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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