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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现住通许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7月25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06月18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许县练城乡罗洼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洼村东时与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郑某某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郑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2.被告人郑某某的无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二磊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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