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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二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现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室。2005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柯城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衢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宝马牌320i(浙H59****)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63号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0mg/100ml。随后对郑某某进行了抽取血液留检。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0年6月15日,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3年内被追究,应从重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郑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国军

检察官助理:詹丹凤

(院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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