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住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高绰线与环星线路口时,因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送检的郑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5mg/100mL血。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守珍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