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琼BE****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从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沿G98海南环岛高速往三亚市方向行驶,途径三亚市崖州区梅山互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郑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时,郑某某拒不配合现场执勤民警开展勤务工作,拒绝对酒精检测仪进行呼气检测,执勤民警随即将郑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E****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居住三亚市**区**路**号,联系电话1890760****、1897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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