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海南省文昌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琼03****号小型轿车途经文昌市头苑墟镇政府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9月7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到案经过、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吸毒信息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林虎
书 记 员 :孙倩倩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文昌市**路**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11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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