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2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苑**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苑**苑**幢**室)。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郑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浙******小型汽车行驶至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银滩路与泾海路路口时,未按照执勤交警指示停车接收检查,开车冲卡逃跑,后在棕榈路与东港路路口自行靠边停车,被随后赶到的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毫克/毫升。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但其有酒驾前科,本次系无证驾驶且为逃避检查而冲卡逃跑,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水英
检察官助理:王高镇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被刑事拘留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一体化平台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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