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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5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花园**栋**座***(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职务为总经理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9Z****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由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路段的豫R26***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郑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8.60mg/100ml。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察明道路安全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涛

2020年8月24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保证人郑某乙,联系电话为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交通事故谅解书复印件2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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