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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郑**,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1时20分,被告人郑**酒后驾驶陕ADA****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高新区东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兴街利君首座北门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指控事实。被告人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郑**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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