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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房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鄂C****5号轿车载同组村民朱某某,由房县城关镇新水厂北路行驶返回,行至房县城关镇泉水村路段在避让前方车辆时,与房县城关镇居民王某某所驾驶的鄂C****8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12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8.38mg/100ml,为醉酒驾驶。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县110指挥中心报警受理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昝某某出具“查获经过”证明;3.现场图,刑事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兵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50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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