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F****6“**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区**镇**村**到**区**,行至**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值为10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10月13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志红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市**区**镇**村**,联系方式1557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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