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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二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8********,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X小型轿车从长沙市芙蓉区******酒店出发,途经五一路、车站路、远大路,沿远大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远大路古曲路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郑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郑某某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亚敏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50744****)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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