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8********,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号。2019年11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4时许,饮酒后驾驶粤U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刘某某、沈某某(身份无法查明)沿潮州市湘桥区新南路自北往南行驶至新南路与南较西路交叉口时,因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乘载超过核定的人数上路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措施不当,致粤U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到陈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粤UU****号小型轿车,事故造成郑某某、刘某某轻微受伤及上述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郑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刘某某无责任。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5mg/100m1。
2019年11月27日,经潮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其自行前往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树旭
检察官助理:林艾希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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