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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琼中县***厂**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0日,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执勤民警在处置一起扰民警情中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后将其约束在县城派出所内,并于当日04时许,移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置,在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时被告人郑某某不认真配合,导致该项工作无法完成。当日05时10分,执勤民警将其带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VITCJPA5H110****)。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存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抽取登记表等;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207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无证驾驶。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春宏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车架号:LVITCJPA5H110****)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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