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6********,汉族,大专文化,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室。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金尚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本市湖里区仙岳路掉头区时,车头正面碰撞前方由李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尾部后,车辆又倒车碰撞由陈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前部,造成三车损坏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369.65mg/100ml,系醉酒驾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4560.8元、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9161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解除暂扣通知书及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由福建辉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由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8.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9.其他: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敏红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本市湖里区,13950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