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8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住宁德市蕉城区**宿舍楼**室。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2月7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闽******小车沿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电机路自南往北行驶至亚南电机门口T字口,碰撞张某某停放于路边的沪******重型半挂牵引车,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75毫克/100毫升。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和张某某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同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闽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宿舍楼**室,联系方式:1805939****。
2.卷宗壹册。
3.视听资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