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2229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寿宁县**乡**村**号,住寿宁县**镇**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寿宁县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李某某聚餐饮酒。次日凌晨0时50分许,郑某某驾驶闽J5****普通二轮摩托车送李某某回家,途经寿宁县**镇**街**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郑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酒精检测结果告知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量刑建议:拘役两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竹青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于寿宁县**镇**号,联系电话1395054****
2.侦查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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