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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路**花园**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途经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屏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屏南县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以送检。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的被告人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1。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侦破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屏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博锴

检察官助理:陈 秀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镇**路**花园**弄**号,联系电话:1806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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