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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4********,汉族,高中文化,沙县**公司职工,户籍地福建省沙县**路**幢**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花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9时32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悬挂闽******号牌(系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徐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在沙县**花园路口相碰,造成车辆受损事故。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处理发现被告人郑某某有饮酒驾驶,随后将其带至沙县总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49.69mg/100ml。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郑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

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登记查询结果、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沙县医院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福建省中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福建省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证言;6.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检察官助理:郑璐璐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花园**栋**室候审,联系电话139509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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